《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所規定通訊交易7天猶豫期(鑑賞期)有例外囉!修正前消保法第19條第1項規定,消費者對於郵購商品不滿意,得於收受商品7日內,退回商品或書面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但這項規定,在104年6月17日修正通過之消保法將有限制。修正後之消保法第19條第1項但書規定,通訊交易有合理例外情形時,不適用7天猶豫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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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行政院並依同法第2項規定,訂定「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該準則第2條列舉出幾項通訊交易猶豫之例外,如果經過企業經營者告知消費者有以下7種情形之一者,將排除消保法第19條第1項通訊交易7天猶豫期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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