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3月2日 星期一

民眾就醫,診所應主動開立收據,未依規定將依法處辦

民眾至診所就醫看病時,常常不知要向診所索取收據,了解診所收取費用的項目,由於經濟不景氣,民眾就醫卻面對越來越多的自費與收費爭議,衛生局也常接獲民眾投訴診所收費有問題的反應。依據96年11月衛生署規定,新版醫療收據應符合三項標準:

1.收據上應依據現行健保申報項目分列健保及自費項目。
2.列出自費1000元以上之項目名稱、單價。
3.不得拒絕提供民眾更詳細的費用明細表。


因此今年度行政院衛生署特別要求各縣市衛生局要加強查核診所收據開立情形,並列為各縣市衛生局醫政考核項目。

經衛生局97年查核本市各診所收據開立情形,本市以健保特約之西醫診所較符合規定,為加強輔導診所能主動開立並清楚明確的收據,已責由本市各區衛生所衛生稽查� �逐一調查,亦函請各醫師公會轉知全體醫師遵照辦理並確實執行。依據醫療法第22條醫療機構收取...... 原文詳見:民眾就醫,診所應主動開立收據,未依規定將依法處辦

本文轉載自 KingNet國家網路醫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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